实施对象: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2、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3、纳入庆元县管理的编外用工人员;
4、村(社)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监会主任。
实施范围:
1、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或机动车一个月内违法停车被查处三次以上;
2、骑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
3、开(骑)车、步行闯红灯;
4、不走斑马线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5、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车、自行车被查三次以上;
6、不遵守排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7、违章违法建设行为逾期未整改;
8、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或经认定诉求不合理,或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闹访;
9、无故不按时交纳小区物业费;
10、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1、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或故意隐瞒家庭成员情况为父母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在县城建成区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