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剑 通讯员 林海龙
本报讯 近日,景宁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洪某东、陈某华、雷某彬等五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该案当庭宣判,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洪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团伙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
据了解,洪某东原是景宁综合执法局的一名公职人员,为牟取利益,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他实际经营的鼎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期向他人高利放贷。为索要债务,洪某东经常伙同被告人陈某华、雷某彬等人,采取滋扰、电棍威胁、掌掴、强取财物、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
被害人陈某在杭州,为催讨债务,洪某东纠集多人从景宁到杭州,找到陈某后将其拘禁在洪某东位于杭州滨江区的家中长达24小时以上,迫于压力,陈某将其奔驰车低价抵押用于偿还债务。
被害人商某多次被洪某东纠集的人员威胁、恐吓、滋扰,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工作。
被害人钟某外出期间,洪某东带人将其经营的瓷砖店工作人员赶出店铺,锁上大门,导致瓷砖店无法正常营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东为高利讨债,以发工资、给好处费等方式多次纠集陈某华、雷某彬等人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讨债,并在公开场所、办公室等地多次对借款人随意殴打、威胁、滋扰等,欺压百姓,社会影响恶劣,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成员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景宁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洪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团伙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