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廖王晶 通讯员 杨春璇 叶炜婷
11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是我市首部历史文化类地方性法规,今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和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悉,《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古代五大名窑之一
龙泉窑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龙泉窑是中国古代五大名窑之一,有17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陶瓷史上窑场最多、分布最广、延续历史最长、最具代表性的瓷窑体系。
大窑龙泉窑遗址位于龙泉市小梅镇、查田镇及庆元县竹口镇,是龙泉窑的起源地和中心产区,龙泉境内遗址保护范围511.9公顷,共计青瓷窑址126处,分布在龙泉市小梅镇的金村、高际头村、大窑村、垟岙头村,庆元查田镇的溪口村、上墩村。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大窑龙泉窑遗址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多年来因盗掘、建设、生产生活、自然灾害等多方面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云高介绍,制定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需要,也是规范遗址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2017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大窑龙泉窑成功入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龙泉窑大窑—金村遗址项目还入选了“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首批遗产点名单。
张云高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名录项目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所以,大窑龙泉窑遗址的立法保护工作也是申报“海上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的需要。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确保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
《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作为丽水市首部历史文化类立法项目,由原市文广出版局从2017年开始筹备,2018年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组建了立法研究项目小组,并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任务分工和工作标准。
今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草案送发给市人大代表、市有关单位、立法专家库成员以及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龙泉市、庆元县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遗址现场,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场,听取两地政府、遗址所在地乡镇、村干部和文保员等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还组织了立法协商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相关专家的意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工委认真进行了研究、论证和修改,易稿20余次形成草案修改稿。今年9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表决通过。
《条例》共分5章32条,以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要立法依据,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整体性保护,围绕申遗工作目标,对遗址保护管理经验进行总结提升,注重龙泉窑文化的永续性保存,规定了遗址保护的主要制度 。
《条例》注重龙泉窑文化的永续性保存
平衡文物保护与当地发展的关系
“《条例》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同时也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市、县、乡、村四级的管理职责。”张云高介绍,此外,《条例》还赋予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明确了遗址保护区划、保护对象,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三类遗址保护区块,并规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和禁止规定。
为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条例》明确“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遵循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大窑龙泉窑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促进遗址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就开展遗址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和宣传、非遗保护、旅游发展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因遗址保护给遗址所在地生产生活带来诸多限制,当地群众要求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的呼声强烈。为此,《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保护补偿机制),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针对群众反映建房条件和流程方面存在的困难,增加了建房手续流程方面的指导内容。通过立法积极回应民声,平衡遗址保护与当地发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