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麻东君
本报讯 这些天,一则“交警部门的处罚通知”短信,在许多人的朋友圈、微信群里流传开来。短信中称,丽水一车主在驾车的过程中,因“摸副驾驶座女子的大腿”被记6分,处罚依据是“不文明驾驶”。
这事到底是真的吗?网友们议论纷纷。
这条十分博人眼球的短信称,一男子驾驶浙K牌照的小型车辆于2019年11月18日15时23分,在丽水莲都区丽水学院路段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单手驾驶汽车,右手放置副驾驶女子大腿处。”有损丽水市文明形象和影响驾驶机动车注意力的违法行为,罚款150元,记6分,要求其在15日内接受处理。
根据该条短信的发送号码——“121233311”,记者在网络上搜索,结果发现此号码被标记为“丽水交警”。而短信中提及的路段、时间等信息,说得有鼻子有眼,让人难辨其真假。
驾驶人因开车“摸副驾驶女性大腿”的理由被扣分,到底是不是真的?为此,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丽水市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陈昭惠,进行了核实。
“这条短信就是为了博人眼球,其实光看内容就知道它是伪造的。”陈昭惠说,该条短信可谓漏洞百出。
首先,短信中提及的交通违法地点表述不对。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短信通知中,关于违法地点的表述都是十分详细的,一般都是“某市某区某路某路段”或者“某市某区某路某路口”,例如,丽水市莲都区文进路丽水学院门口路段。丽水学院周围至少有5条路,而短信中所描述的“丽水学院路段”,根本没有指明到底是哪条路。
其次,交通违法行为表述不当。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除了告知该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以外,不会附带其他信息。假设开车时“摸副驾驶女性大腿”,该行为应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对这类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具体列举,所以属于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交警部门在通知时,只会表述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的违法行为,绝对不会附加诸如“摸大腿”那么具体的细节。
再者,处理期限告知表述不准确。交通部门发送的违法短信通知,会告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而不是15日。
最后,抬头和落款错误。交通违法短信通知的抬头应为【丽水交警支队】,没有落款。而这则短信中的抬头是【丽水交警】,同时又落款【莲都交警中队】,这也是个明显的错误。
由此可见,该短信纯属谣言。
之后,记者获悉,经缙云网警大队调查得知,这条伪造的违法告知短信的始发者是当地人陶某某,其到案后供述,他出于“好玩”,将福建一名网友发布的内容进行修改后,转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而其微信好友就有近5000人,结果一传十十传百,一下子就流传开了。
目前,陶某某因寻衅滋事,已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