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城事

  □ 记者 黄俊剑 通讯员 吴梅芳

  本报讯 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最近我市起草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35条,亮点颇多,记者整理了如下“干货”,扫文末二维码可查看《草案》全文。

  养犬《规定》

  适用全市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止市区,还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活动。

  在规定的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对护卫、科研等特种犬只或以大型犬作为导盲、导听等需求的服务犬只,需经公安机关审核后,依法登记后方可饲养。大型犬只标准和烈性犬只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发现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及时处理,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可以获得适当奖励。

  个人养犬

  每户限养一只每年登记一次

  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养犬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如需继续养犬,养犬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未延续登记的犬只。

  违反前款规定,饲养未登记或未延续登记的特种犬只、大型服务犬只,公安机关可以对犬只进行扣押;其他未登记或未延续登记的犬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办理登记,犬只将被没收。

  犬龄满3个月

  就须注射狂犬疫苗

  根据规定,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携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的首次免疫,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送犬只继续进行免疫。

  农业农村部门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犬只经营单位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捕获,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对无法捕获的犬只予以扑杀。

  犬吠扰民

  最高可罚500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如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如果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犬只将被没收。

  不拴狗绳

  狗咬伤他人最高可罚2万元

  第二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遵守下列规范:(一)佩束一米五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服务犬除外;(二)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场所追逐嬉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遛狗有“禁区”

  违者最高罚2000元

  禁止携带服务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公共交通工具,但个人包租的除外;(二)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三)公共游泳池等场所。此外,相关单位可自行确定禁止区域或禁止时段,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或经营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市、县(市、区)政府可在重大节假日或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养犬人如果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管理或经营单位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从劝阻者将被报告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养犬人立即改正,对情节较轻者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为养狗被罚3次以上

  将影响个人征信

  第三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登记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对本《规定》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19年9月25日前反馈至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通信地址:丽水市括苍路599号,邮编:323000),传真:0578-2206008,邮箱:2441386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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