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相约到龙泉一家KTV聚会,期间叫了KTV的陪酒女郎王某等提供陪酒服务。
3月10日凌晨3时22分许,喝得醉醺醺的周某带着王某离开包厢,并驾车载其离开,几位朋友也在随后相继离开KTV。
但是意外发生了,周某驾驶的车辆撞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失控翻滚到花坛上,周某瞬间被甩到车外,被自己的车子压住,导致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故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然而,事情没有结束。周某身亡后,他的父母将聚会的朋友、王某、KTV经营者悉数告上法庭。
庭审中,周某父母提出,KTV安排王某等提供陪侍服务,并违反规定超时间营业,明知周某酒后驾车离开却未制止;被告李某等五人明知周某开车前往,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时却未劝诫阻止;被告王某提供陪侍服务,明知自己和周某均已饮酒不能驾车,并未进行劝阻,还搭乘周某所驾车辆离开。
因此,周某父母认为上述被告对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KTV一方提出抗辩,称公司本来就有酒水消费,没有义务劝阻周某喝酒或阻止其驾车离开,且周某离开时,他们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阻止顾客在公司消费,自己在离开时也已处于醉酒状态,是周某主动提出送其回家,且交通事故认定其无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事故当天,周某的朋友黄某、柳某、陈某均饮酒,李某、叶某未饮酒。参与聚会的几人分别以未参与饮酒、未劝酒灌酒、不是组织者、不知周某离开等理由抗辩。
2018年12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曾就此案一审作出判决:周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陈某、柳某虽然没有实施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相互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对周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王某作为酒局中周某的陪侍,且坐在周某车辆的副驾驶座一同离开,放任周某醉酒驾驶,也应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KTV经营者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周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412.5元,精神损失5000元。龙泉法院判定王某、黄某、陈某、柳某按3.5:2.5:2.5:1.5的比例共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