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城事

  □ 记者 蓝倞 通讯员 钟伟峰

  本报讯 乘坐公交车时,“前门上后门下”是乘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青田一辆公交车上,一名任性的乘客想从前门下车,被驾驶员阻止后,竟出言辱骂甚至出手伤人。日前,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任性乘客刘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新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市首起因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被判决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2日21时许,55岁的刘某某饮酒后携其2岁左右的孙女,搭乘青田县1路B线公交车前往油竹街道。公交车沿青岱路行驶至油竹街道某小区站牌停车时,站在公交车前门附近的刘某某在明知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规定的情况下,觉得抱着孩子从前门下车比较方便,要求司机周某某打开前门让其下车。

  周某某拒绝并告知刘某某从后门下车,刘某某随即用青田方言脏话辱骂周某某,两人发生口角,周某某遂启动公交车向前行驶,将车开出站牌,当时车上另有13名乘客。

  因未能在目的地站牌下车,刘某某全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不断与司机争执,并做出站在司机右前方近距离向司机戳手指等干扰行为,妨害安全驾驶。周某某遂紧急刹车。

  车辆停下后,刘某某以自己孙女摔倒受惊吓为由,打伤了周某某的脸部,在被其他乘客拉离后,又上前拔去了公交车的车钥匙。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陆续从后门下车,被告人停留在车内等待民警处置。经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司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结合公交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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