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洪雪滢 刘昊鹏
本报讯 车可不能轻易外借。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进行宣判。松阳男子大鹏(化名)默许把车借给喝了酒的同事大海(化名),结果大海出了车祸,大鹏因此被告上法庭,赔了11万余元。
大鹏与大海原是同在一个工地工作的朋友。2018年11月30日,两人在同一个工地轮流开挖机,大鹏一早就闻到大海身上有浓重的酒气。午饭后,大海向大鹏借摩托车,大鹏明知大海喝了酒,虽然口头上让他别开,但还是告诉他车钥匙在摩托车的头盔里,默许大海把车开走了。
当天15时许,大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小明(化名)出行,在行驶途中,摩托车撞上了行车方向左侧的行道树、电线杆和金属护栏,大海和小明因颅脑受伤当场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明的家人将大鹏和电信传输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大鹏辩称:“当天车被大海偷开走,我没有将车借给他。事发时我也不在现场,对事故情况不清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松阳法院通过各项证据查明,该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大海醉酒(209mg/100ml)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超速18.43%),且未靠右侧通行(逆向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明知大海醉驾仍自愿搭乘,对自己死亡后果的发生和损失亦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大鹏在明知大海可能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默许其开走自己的摩托车,对本案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松阳法院一审判决大鹏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