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何宣漫
本报讯 7月29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浙江绿特金融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投资开发了绿谷贷P2P借贷平台,平台运营前期主要从事车辆抵押贷、房贷和信用贷等互联网借贷业务。
此后,绿谷贷融资正式上线运行,位于绿谷信息产业园,号称“浙西南地区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了浙江绿特金融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特公司),由绿特公司运营绿谷贷P2P借贷平台。
运营期间,绿特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绿谷贷P2P借贷平台及其年化收益14%-20.5%的“数字链借款标”“域名借款标”“硬货通借款标”“短期宝借款标”等借贷投资项目,并以此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购买互联网域名、民间借贷,还本付息等。
截至2018年1月8日,绿特公司共向1407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32447585.3元,已兑付本金人民币291583736.1元。绿谷贷P2P借贷平台停止提现后,绿特公司在处置域名资产过程中,先后分四期归还投资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799095.81元。
2019年2月15日,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依法对绿特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截至案发,绿特公司未归还1067人本金共计人民币149048056.2元。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绿特金融数据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