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陈艺尹 陈俊如
本报讯 7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陶某侵犯凉山救火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据了解,这是浙江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次日下午,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行动中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
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4月9日,缙云的陶某就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本地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月10日,陶某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被告陶某就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公然发表“中国英雄千千万,死了几个算啥”等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62名,群内多人阅见被告陶某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所划定的边界。
被告陶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利益,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侮辱英烈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群众等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英烈不容污蔑,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贬损,属于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