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新鲜事热线

律师表示,发送淫秽信息等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那么,这名男子在微信上对小胡进行言语和文字的骚扰,是否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此,记者又来到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向郑国焘律师进行了咨询。

  郑国焘表示,性骚扰存在多种方式,如文字、言语、图片和身体接触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上几种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要求其停止,若不停止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这名男子在与小胡的聊天中存在淫秽语言,触犯妇女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郑国焘律师也建议,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于一些公司的招聘或是客服的主动联系,需冷静对待,可通过“企查查”等类似软件查询核实公司营业范围、是否经过登记、是否存在纠纷等具体信息,待确认无问题后再与招聘公司进一步联系、沟通。

  “求职过程中,如果遭遇性骚扰,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放任这种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郑国焘说。

Copyright 2002-2021 lsnews.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丽水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3120180016 | 浙ICP备04000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3677号
主管单位: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水日报社
编辑部电话:0578-2127345
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电话:(0571)88901234 手机:18806501498 传真:(0571)85175125 邮箱:zjsjx@zjncws.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 |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578-2127345 邮箱:2314875226@QQ.com
丽水日报社(丽水网)法律顾问: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王伟斌、蓝先锋、应相业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139号

2019-07-16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121870.html 1 3 律师表示,发送淫秽信息等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