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黄俊剑 通讯员 李苏敏
本报讯 记者从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从今天起在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试行。
新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
按照新政策,对于申请人因新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仍需提供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了上述中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非涉税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无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一)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二)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三)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应对:市民这么做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新政策,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两种不同情形,供市民参考。市民如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咨询热线:2090260、0578-12345。
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夫妻一方姓名未载明共有状况,且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单方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问询,申请人表示不动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买受人一人姓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单方可以处分该不动产权利。
情形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夫妻双方姓名或夫妻一方为买受人另一方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姓名。处分该不动产权利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建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五条建议看清楚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五条建议,市民可以认真看看。
1.如夫妻双方意愿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签订夫妻双方姓名,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购买的不动产意愿共有但合同未签订为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
3.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外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