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1条第(一)项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不属于191条规定的“七大犯罪”,《刑法》第312条也有规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