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黎美
本报讯 5月14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以陈某伟、吴某、方某明为首的9名被告人当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这9名被告人是庆元本地两伙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因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次参与聚众斗殴的两个涉黑团伙,一个是以被告人陈某伟、吴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庆元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另一个是以被告人方某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庆元县城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两个恶势力团伙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两伙恶势力的头目曾经因纠纷发生斗殴,进而升级为两个团伙之间的斗争。2013年8月3日凌晨,两伙势力共纠集了30余人在庆元县大坂垟村附近的过境公路持刀、棍等械具互相殴打,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一辆小轿车被砸。其中,参与斗殴的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从5月14日上午开始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晚9点。庆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伟一方的主要成员和被告人方某明一方的主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庆元县范围内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属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予严惩。庆元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为首的陈某伟、吴某、方某明均被依法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庆元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