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缙云法院执行干警对一座位于缙云县和泰城的房屋进行腾退,房屋总面积134.63平方米。
2016年12月,被执行人郑某某夫妻二人为购房向银行贷款152万元,并以其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和泰城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缙云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这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因无法还款,缙云法院判决郑某某夫妻支付借款本金1441474.32元及利息,并以其所拥有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9年2月,缙云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该案。而被执行人郑某某夫妻一直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均未能找到二人。
为避免影响缙云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尽量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申请人主动提出暂不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执行人员迅速推进抵押房产处置。昨天,执行干警依法强制开锁,对涉案抵押房产进行强制腾空,并张贴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