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廖王晶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莲都区司法局了解到,莲都区有一名男子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判刑。
这名男子姓刘,他这事还要从去年10月说起。当时,非法私藏有一把猎枪的刘某心想,金秋十月,山林里的野猪正是膘肥体壮之时,此时要是能猎得几头野猪,那绝对能好好满足一下口腹之欲。
于是,刘某找来了朋友施某,两人一同来到了莲都区雅溪镇库头村的一个水库边上,开始寻找猎物。
在施某用猎枪击杀了两头野猪后,两人合伙将猎得的野猪运送到屠宰场分割,然后拿着“战利品”各自回了家。
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刘、施两人没想到的是,经群众举报,雅溪派出所民警很快得知了他们猎杀野猪一事。随后,警方便赶到了刘某家,在其住宅和车辆内搜出了猎枪一把、猎枪子弹18发。后经鉴定,刘某非法持有的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