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新鲜事热线

  □ 记者 叶小孚

  本报讯 俗话说无酒不成宴,但是作为同桌吃饭或请客做东的人,有责任劝阻喝了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必要时选择代驾、走路、叫他人来接等方式,否则可能会摊上大事。

  3月1日,松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松阳一男子酒后驾车不慎坠崖身亡,同桌喝酒的、请客吃饭的,统统要赔钱!

  2018年3月12日上午,44岁的松阳人吴某和自己的工友洪某在建筑工地做完工后,一起到农户张某家吃午饭。吴某把张某自酿的杨梅酒拿出来和洪某一起喝,但张某并没有上桌吃饭喝酒。期间,张某的邻居何某也加入了饭局,但没喝酒,而且在饭局结束前就走了。

  一番推杯换盏后,吴某、洪某各自驾车回家。途中,吴某不慎撞毁路边防护墩,连人带车翻入路外深沟。事故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小轿车也损毁报废。

  松阳县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意外发生后,吴某的家人向同桌吃饭的洪某、请客吃饭的张某以及工地的包工头、道路建设部门提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丧葬费在内共计130万元。

  那么,谁该为吴某的死负责?

  “是他自己醉酒驾驶……”朋友洪某说。

  “我在客厅,不知道他喝了酒。”做东的主人张某说。

  “他不是我的雇员……”包工头说。

  “我是临时被叫去吃饭,中途就离开了。”何某说。

  松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两人同桌饮酒,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理应进行劝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故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作为主人,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而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何某受张某邀请中途参与用餐,期间未饮酒、未劝酒,用餐后先行离开,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和张某共赔偿10.7万元。

  洪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了处罚。

Copyright 2002-2021 lsnews.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丽水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3120180016 | 浙ICP备04000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3677号
主管单位: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水日报社
编辑部电话:0578-2127345
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投诉电话:(0571)88901234 手机:18806501498 传真:(0571)85175125 邮箱:zjsjx@zjncws.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 |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578-2127345 邮箱:2314875226@QQ.com
丽水日报社(丽水网)法律顾问: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王伟斌、蓝先锋、应相业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139号

2019-03-04 2 2 处州晚报 content_80946.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