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本报讯 俗话说无酒不成宴,但是作为同桌吃饭或请客做东的人,有责任劝阻喝了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必要时选择代驾、走路、叫他人来接等方式,否则可能会摊上大事。
3月1日,松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松阳一男子酒后驾车不慎坠崖身亡,同桌喝酒的、请客吃饭的,统统要赔钱!
2018年3月12日上午,44岁的松阳人吴某和自己的工友洪某在建筑工地做完工后,一起到农户张某家吃午饭。吴某把张某自酿的杨梅酒拿出来和洪某一起喝,但张某并没有上桌吃饭喝酒。期间,张某的邻居何某也加入了饭局,但没喝酒,而且在饭局结束前就走了。
一番推杯换盏后,吴某、洪某各自驾车回家。途中,吴某不慎撞毁路边防护墩,连人带车翻入路外深沟。事故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小轿车也损毁报废。
松阳县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意外发生后,吴某的家人向同桌吃饭的洪某、请客吃饭的张某以及工地的包工头、道路建设部门提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丧葬费在内共计130万元。
那么,谁该为吴某的死负责?
“是他自己醉酒驾驶……”朋友洪某说。
“我在客厅,不知道他喝了酒。”做东的主人张某说。
“他不是我的雇员……”包工头说。
“我是临时被叫去吃饭,中途就离开了。”何某说。
松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两人同桌饮酒,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理应进行劝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故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作为主人,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而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何某受张某邀请中途参与用餐,期间未饮酒、未劝酒,用餐后先行离开,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和张某共赔偿10.7万元。
洪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