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余星星
本报讯 日前,缙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刘某某和陈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和10000元。
2018年1月中旬,位于缙云县壶镇镇的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溪滩窑址群接二连三遭到盗掘,157个古碗和1个古陶罐被盗走。令人惊讶的是两名盗挖窑址的人一个48岁,一个72岁,是缙云当地的村民,他们盗挖的是自己家乡的古窑遗址。
今年1月,刘某某在壶镇大溪滩山上找兰花,兰花没有找到,倒是发现了一些旧碗的碎片。凭着他日常摆摊卖石头的经验,觉得这些旧碗能值几个钱。
1月17日中午11时多,陈某某吃了午饭在家门口闲逛,被刘某某叫住了。“我们一起去大溪滩村山上挖古碗片吧,这些老东西应该能卖钱。”受好奇心驱使,陈某某带上锄头坐上陈某某的电瓶车一同去山上。
刘某某循着碎片踪迹在山上用铁锹挖了起来,陈某某也拿着小锄头在乱挖。大概挖了两个小时,刘某某把挖出来的碎碗片都装到背包里。陈某某则捡到一个古碗准备带回家,半途发现不完整就顺手扔了。
觉得第一次没有经验没挖到多少宝贝,1月19日中午,刘某某又叫上陈某某再次上山挖古碗片。这次虽然挖出来的大多是残破的,但还是有两个相对完整的古碗被刘某某收入囊中。可还没等他俩下山,就被民警逮了个正着。案发后,这两人盗掘的157个古碗和1个古陶罐被警方依法扣押并发还。最终,缙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古文化遗址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