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发出全省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
□ 记者 刘烨恒 通讯员 郑茹茹
本报讯 近日,青田县发出了全省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身为污水处理厂及委托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为降低成本,竟共同商议将废水直排瓯江——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电镀企业污水。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经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股东李某,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某、车间主任周某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超标废水33393.8吨至瓯江水域,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约265万元。
青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等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11月30日,青田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青田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工作人员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让企业意识到环保底线不容践踏,形成强大震慑力,为环境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