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城事

  □ 记者 叶小孚

  通讯员 周杨 刘鹏程

  本报讯 今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屡见不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诉讼部分,往往都是靠经济补偿来处理。11月29日,全省首个判决以“劳务代偿”完成生态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意味着被告人需要通过“实际劳动”来抵补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费。

  被告人傅某是缙云人,2018年4月10日夜里,傅某在缙云县东渡镇堰头自然村的小溪内放置四只地笼网,分两次捕捞溪鱼共计7.4公斤。此时正值禁渔期,傅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缙云县水利局渔业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对电鱼行为产生的危害、生态修复补偿标准和方式作出说明并出具了修复意见,建议被告应缴纳6655元的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但是被告傅某患有脑梗疾病,且尚有一女需抚养,家庭经济着实困难,无法支付渔业资源补偿费。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用劳务活动来代替经济补偿。

  最终,该案经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傅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总计44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计算标准根据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水平15元/时),以弥补其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该项劳务执行由缙云县东渡镇小仙都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亡羊补牢犹未晚,修复性判决重在事后补救。较以往的“补植复绿、缴纳资金”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以“劳务代偿”展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人情味,更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进一步实现了对生态修复途径多元化的探索,有效扩大了生态保护“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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